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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吗?

2023-10-11 来源:上学吧

根据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。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》的人员,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。为做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,官方已发布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其全文如下:

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和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。环境保护部(国家核安全局)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,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(以下简称注册办)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办事机构。

第三条 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》)的人员,经申请注册登记后,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。

第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相关资质证书的单位(以下简称执业单位)执业。

第二章 申请注册

第五条 申请注册者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取得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》;

(二)年龄未满65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;

(三)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。

第六条 首次申请注册者,由执业单位统一提交以下材料:

(一)执业单位出具的注册申请公文;

(二)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表;

(三)申请注册者与执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。取得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》2年后申请注册者,除提交以上材料外,还须提交接受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
第七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,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(累计学时计算依据见附录)。

第八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,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登记,由执业单位统一提交以下材料:

(一)执业单位出具的延续注册申请公文;

(二)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及执业情况统计表;

(三)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证明材料。

第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领域的,由执业单位统一提交以下材料:

(一)执业单位出具领域变更公文;

(二)领域变更申请表。

注册领域变更不改变原注册有效期。

第三章 注册管理

第十条 注册申请、延续注册申请和注册领域变更申请所提交的材料,须由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执业单位,经网上申请后统一提交。

第十一条 注册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,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,申请注册者可在网上查询受理结果。

第十二条 注册申请审查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,公示期10个工作日。公示结束后,由环境保护部(国家核安全局)做出审批决定,发布准予注册人员名单。申请注册者可在网上查询审批结果。

第十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,先由原执业单位向注册办申请注销注册,再由新执业单位申请注册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再执业的,由执业单位申请注销注册;需重新注册的,由执业单位重新申请注册。

第十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注销注册:

(一)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;

(三)因在核与辐射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,受行政处罚;

(四)受刑事处罚。

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,记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诚信档案,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;因在核与辐射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,受行政处罚的,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;受刑事处罚的,终身不得重新申请注册。

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应该注销注册的,执业单位应该及时向注册办申请注销注册。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的单位,注册办应向其提出限期办理。逾期后仍未办理的,注册办可直接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,并上报环境保护部(国家核安全局)进行备案。

第十六条 执业单位应聘用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,聘用本单位以外人员的,环境保护部(国家核安全局)可依其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、限期改正,直至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。

第十七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申请者,可在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公布后60日内,向环境保护部(国家核安全局)申请行政复议。

第十八条 注册管理工作人员,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有玩忽职守等行为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(国家核安全局)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0月15日发布的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》和2005年1月31日发布的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附录: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累计学时计算依据

一、按规定参加环境保护部(国家核安全局)认可的培训班,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,学时按培训时间计算。

二、近两年在有国内统一刊号(CN)的报纸、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(ISSN)的国外报纸、期刊上,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与辐射安全相关论文(不少于2000字)的,每一篇相当于培训10学时;在权威期刊(中文核心、EI收录、SCI收录)上发表的,每一篇相当于培训20学时。

三、参加国际、全国或省级以上协会、学会举办的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专业学术会议,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有1篇论文(不少于2000字)收入会议论文集的,相当于培训10学时。

四、在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有统一书号(ISBN)的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专业著作中,独立完成3万字以上撰写工作的,相当于培训40学时;不足3万字的,每1万字相当于培训10学时,合著的每一章相当于培训10学时。

五、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的,相当于培训40学时。

六、作为环境保护部(国家核安全局)认可的培训班授课教师的,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培训学时。

七、参加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科研项目,获得国家级奖励的,每一项相当于培训40学时;获得省部级奖励的,每一项相当于培训20学时。

八、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,作为第一责任人,每一项相当于培训40学时;作为主要参加人,每一项相当于培训10学时。

九、在核与辐射安全相关领域,作为第一专利权人,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,每一项相当于培训40学时;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,每一项相当于培训20学时。

十、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0年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5年、继续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的,在任环境保护部(国家核安全局)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委员,中国科学院院士、中国工程院院士,申请注册时不受继续教育学时限制。

【相关介绍】

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,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》并经注册登记后,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、统一命题、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,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,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。

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,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,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》,证书全国范围有效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。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》的人员,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,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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